各中心学区、直属学校、教研室:
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是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教师晋升工资、评先评优、续聘录用和晋升职称的必备条件。根据石家庄市人事局、石家庄市教委(99)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继续教育现状,教育局决定:从今年起,对我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规范化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望认真执行。
一、井陉县教师进修学校具体负责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和管理的组织实施。各中心学区、直属学校、教研室要明确一名副校长(副职)主抓继续教育工作,并明确一名师训专管员,具体负责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市人事局加盖钢印,统一编号。进修学校根据教师的培训学习及考核情况负责登记,并填写《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表》,载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档案,上报市教育局师教处存档备案。
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每年验证一次。各单位继续教育主管在继续教育报名时将本学区教师继续教育证书、报名表和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名单(一式两份)统一送交进修学校(如有人员变动需填写人员变动情况表)。进修学校登记填写后,高级职称的报县、市教育局审核,由市人事局统一验证。中级及以下职称的报县教育局审核,由县人事局统一验证。
四、进修学校负责对全县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和考核。要不断完善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机制,加强继续教育的考核力度,使继续教育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对完不成年度培训学习课时数,且考核成绩不合格教师,不予验证。
五、对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和未能验证的教师,年终考核视为不合格,不得晋升工资、不得评先评优、不得续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进修学校要将本年度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名单以中心学区、直属学校为单位报教育局人事科,遇调资、评优、招聘、职称评聘等进修学校协助教育局有关科室落实此规定。
六、继续教育收费严格按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收费的批复》(冀财综字[1999]第10号、冀价行费字[1999]第4号)文件精神执行,并报局人事科同意后实施。
七、继续教育是终身教育,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继续教育管理,各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继续教育的参训率又是年终考核学校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切实加强领导。继续教育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希望将此精神认真传达落实。
井陉县教育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